■ 專欄
  傳統媒體與互聯網新媒體進行法律博弈,其實還有更多努力的空間,比如培養公眾認同新聞版權價值;真正重視版權和法務工作;應對新技術的法律挑戰等。
  據媒體報道,國家版權局等四部委近日啟動第十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重點任務之一是打擊部分網站未經授權大量轉載傳統媒體作品的侵權行為。這對傳統媒體行業而言當然是好事,但國家的行動畢竟是有階段性的,傳統媒體與互聯網新媒體進行法律博弈,其實還有更多努力的空間。
  其一,要培養公眾認同新聞版權價值。某新聞移動客戶端的創業者最近向我咨詢:《著作權法》不是規定,新聞是沒有著作權的嗎?新聞不就是讓大家傳播的嗎,為啥要授權?這些問題其實反映的是很大一部分社會公眾的認知,新聞就應廣為傳播,傳播需要授權是悖論。
  實際上,只有時事新聞不享有著作權,只要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新聞媒體作為新聞創作單位,需要授權費用才能維持運營。
  但這些常識不知道的人很多,目前市場上一些人把傳統新聞媒體的內容當“免費午餐”還覺得理所應當,就是公眾對新聞版權意識長期缺乏培養的後果。遏制侵權要從培養公眾新聞版權意識入手。
  其二,要真正重視版權和法務工作。對媒體這樣銷售版權的企業而言,其法務部門非常重要,但就我瞭解的情況,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傳統媒體對此重視度都不高。
  比如國內一家頂尖傳統媒體,很長一段時間法務總監一直由法治編輯兼任,雖然這位總監能力很強,但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務工作對專註度要求很高,無論是授權還是維權都需要很強的執行力,身兼兩職顯然不妥。骨子裡還是反映了其高層對法務工作重要程度的認知。不重視版權和法務在授權和維權時容易出紕漏。
  傳統媒體另一個問題是記者的職務作品歸屬和管理問題,很多傳統媒體的文章會被寫稿的記者發博客或者微信公眾號,然後被其他媒體從此渠道轉載,會影響傳統媒體的利益,這固然與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法人作品的規定比較複雜有關,但如果傳統媒體法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在勞動合同和內部規章制度中對於此類情況進行規範,相信此類情況會有改觀。
  其三,要應對新技術的法律挑戰。互聯網技術更新很快,創業者們不斷地開發出新的新聞產品,但呈現的內容還多數是傳統媒體的,此時傳統媒體如果不能理解新技術,就會面臨商業利益流失的風險。
  以最近很火的“今日頭條”為例,儘管其以種種理由為其轉碼行為辯護,但僅就屏蔽被臨時複製網頁的廣告來說,顯然是違法的。傳統媒體在對類似情況進行維權時,如能準確“命中”不合法的部分,這樣才能更有理有據,取得預期的效果。
  □游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  (原標題:媒體維權要找準新技術的法律“命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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